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使用,切实减轻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负担,规范定期定额户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工作,现将定期定额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所确定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以及可享受抵扣优惠的税控收款机的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比对期限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应逐月比对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的定额,按照从高原则确定征税。为准确落实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规定,方便广大纳税人,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可不按月进行,但最长3个月应比对一次。具体比对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关于多月比对一次的定期定额户比对结果的处理
对实行多月比对一次的定期定额户,其比对期内各月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高于核定定额的差额,统一计入比对期内最后一个月计算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5]17号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更好地支持市域经济发展,按照“奖励与贡献挂钩”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市区范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芜湖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芜湖市郊区信用合作联社。
二、考核指标
1.贷存比: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末贷款增量(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贴现贷款折半计算,下同),占存款增量(环比)的比例加权平均的年度贷存比为考核依据。
2.贷款增长率: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度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3.银团贷款:根据《芜湖市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统计核准的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
三、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20分,其中:
1.贷存比总分45分:贷存比以68%为基数,基数分2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45分为止;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贷款增长率总分45分:以安徽省年度平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5分,加满45分为止。
3.银团贷款总分30分:以各成员行年度实际投放的银团贷款额作为考核依据。贷款额:主办行按其实际年平均贷款额×1.2系数计算,协办行按年平均实际贷款额×1系数计算。计算分数:年平均贷款额(万元)÷1000(万元),加满30分为止。
四、奖励标准
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不奖励,达到80分的奖励2万元,以后每增加1分,再奖励2000元,依此类推。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因素,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平均贷款额为基数,贷款额在基数50%以下(含50%),按奖励额×0.5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50%-70%(含70%),按奖励额×0.7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70%-90%(含90%),按奖励额×0.9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90%-100%(含100%),按奖励额×1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100%-200%(含200%),按奖励额×1.2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200%-300%(含300%),按奖励额×1.4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300%以上的,按奖励额×1.6系数进行奖励。
五、考核和奖励资金安排
1.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芜湖监管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考核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奖励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信贷人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班子成员平均奖励额1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主要信贷人员奖励办法由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
1.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芜政秘〔2004〕44号文件同时废止。
2.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3.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