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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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132号



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州水利局制定的《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州水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用水者协会)健康运行和发展,保护用水户权益,促进用水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灌区用水者协会的管理。
第三条 用水者协会是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控制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用水者协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用水者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用水者协会以服务用水户,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为目的。
第五条 用水者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用水者协会必须服从水利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采取依法取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灌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建及选举办法
第七条 用水者协会的组建由当地乡(镇)、村委会,灌区专管机构,农户代表组成协会筹备组,按照一定的组建程序依法进行协会的组建和登记。
第八条 用水者协会组建程序一般由组建筹备小组、宣传发动、踏勘调查、划分水文边界和协会范围、拟定章程、选举用水户代表、推荐执委会候选人、举办培训、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成立协会、资产评估、注册登记、验收等环节组成。
第九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会名称、地址;
(二)业务范围;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第十条 注册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协会章程;
(二)执委会成员名单、协会会长履历表;
(三)社团法人登记表;
(四)社团法人注册表;
(五)协会资产证明文件;
(六)灌排工程的使用维护委托权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机构由用水户(会员)--用水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成。其权力机构为用水户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用水组大会和执委会三个层次,代表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用水组大会为用水组的决策机构,执委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用水户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用水组的首席代表由本用水组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执委会会长、副会长由协会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协会执委会成员产生后由组建单位颁发聘书,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对用水户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在年初,就协会一年的灌溉用水、工程维护、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二次在年终,对一年中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财务决算。平时也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就其它重大事宜临时召开代表大会进行决议。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后,应根据本办法、《章程》和有关规定,经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编制运行管理手册,制定出灌溉管理、工程维护、财务管理制度及执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促使协会工作规范化,达到监控有力、运行高效的目的。
第三章 服务范围与职能
第十六条 协会服务范围指协会所属渠系边界以内的农业用水和村民组织授权的其它用水,以及本灌区的水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十七条 协会主要职能是搞好本灌区农田灌溉用水调度、工程维护和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证水利工程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协会有责任向用水户推广节水灌排技术,并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平整土地、改良土壤、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高效农业。
第十九条 协会对所辖渠系及建筑物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章灌溉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计划用水。灌溉前,协会应分别与水管单位和各用水组签订供用水合同。每次需水和退水应提前申报计划,以保证灌溉工作按章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灌溉调度实行执委会负责制。服从水管单位统一调度,适时供水,合理配水,安全输水。同时,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减少滴、跑、冒、漏,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实行依法管水。灌溉期间,如遇到水事纠纷,由执委会出面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无效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流量检测工作。协会、各用水组进口流量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分别会同水管单位和用水组负责人共同测定。
测流时,供用水双方代表应签字认可,并作为计算水量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轮期灌溉结束后,协会应及时与水管单位和各用水组办理水量结算手续,作为水费结算的凭证。
第五章 工程维护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支(分支)渠及建筑物由执委会负责管理和养护,斗、农渠及其建筑物由各用水组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六条 末级渠系及其建筑物维修养护计划,须经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会长、副会长应经常性检查协会各级渠道工程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重大的问题应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末级工程若需更新改造、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方案经水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劳力与资金由新建工程的受益户按灌溉面积和用水比例分摊。
第二十九条 协会渠道两旁绿化由执委会统筹安排在年末岁修工程时实施,平时由协会代表分段管理。如有收益,由执委会统一使用于工程维护开支。
第三十条 协会会员有完成政府下达的其它水利工程维修的义务。
第六章 水费计收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农业供水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不得随意提高水价(包括国有一级水价和末级渠系维护费)。
第三十二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主要用于末级渠道维修养护、农渠进口计量设施建设和维护、协会配水人员误工补贴等。
第三十三条 供水实行水票制或预交水费制,协会应向水管单位购买水票或预交水费,按级次上解,水管单位按计划供水。协会在向各用水户征收水费时,也应出具专用票据,票据按昌州政办〔2005〕1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末级水价未实施前,协会的运行管理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用水户按灌溉面积分摊或在实用水量中附加。协会工程维护费按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协会执委会必须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每轮灌溉结束后,要及时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年终灌溉结束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展板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做到核算真实、账目清楚,并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经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并根据《章程》撤换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农业供水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水费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不按合同规定向供水公司上缴水费的,水管单位可责令限期补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屡催不交的,水管单位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管辖范围较小,在取得用水户同意,并与供水公司协商后可与相邻水系的协会合并。也可吸收相邻的零散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合并时须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备案,并与水管单位协调处理好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 协会范围内的国有水利设施,须经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出具评估报告,由水管单位向协会进行财产移交,并同时签订资产保值增值协议。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对农业供水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不得向协会收取营业税。评估部门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也不得收取营业性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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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5〕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办法》第三条所称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按照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制定的《服务行业具体经营项目目录》(杭环发〔2005〕61号)执行。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可根据城市规划、服务行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调整服务项目目录。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申请人可凭商业或公建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申请人应签署环保承诺书。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方式按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关于简化部分服务行业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杭环建发〔2003〕112号)执行。今后,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对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方式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实施范围和方式执行。
  三、萧山区、余杭区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提出本地区实施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行业范围、区域范围和具体方式,经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下列服务项目属《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新设的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服务项目:
  (一)产生油烟、恶臭的服务项目,是指餐饮服务业中的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和其他餐饮服务,以及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中其他项下的喷绘刻字;
  (二)产生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是指娱乐服务业中的歌舞厅(包括迪斯科舞厅、KTV、演艺吧等)项目、休闲健身娱乐活动项下的保龄球项目,以及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中的铝合金加工和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项下的洗车服务;
  (三)经环境影响评价后确定禁止新设的其他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五、《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商住楼,是指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商业功能和住宅功能组成的整体建筑物。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是指与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的居住楼层垂直和水平相邻接的楼层。
  六、《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距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距离,按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的规划红线距上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计算,该距离可以规划图纸或者现场实测为准。
  七、在农村居民住宅楼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服务项目的,应当遵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其中《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居民住宅楼不包括房屋产权为一户农村居民所有的单体农村居民住宅楼。
  八、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15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公众调查程序,征求服务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公众调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规模、污染状况和周边敏感建筑物的状况,确定该服务项目公众调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对公众意见分歧较大的服务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单位未履行公众调查程序,或者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时未附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说明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九、设立时已经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或者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的服务项目的经营者,迁址或者增加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
  十、《办法》施行前,已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区域内设立服务项目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工商登记后重新办理服务项目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前,按新开办服务项目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手续。
  十一、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进行试营业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试营业前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自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办理试营业备案手续的,按正式营业处理。
  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投入营业的服务项目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执法主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或者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
  (二)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违法经营行为,由环境保护部门为主负责查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或者排污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为主负责依法查处,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查处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予以查处。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违法行为的认定,依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餐饮服务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同意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执行。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统计质量、确保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准确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企业考核范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关于要求转发《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迫切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统计工作是科学管理的基础,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对此项工作有所忽视,致使一些地方统计基础工作弱化,基层企业统计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离。统计数据的源头受到破坏,已开始危及到宏观决策
的准确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于去年底制定了《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办法》,并在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等七个商业企业进行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其经验表明:在商业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不仅能够保证统针数据源头的质
量,而且推动了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促进了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由于在全省商业企业推行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团结协作。因此,建议省政府将《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转发各地执行,以推动全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建设的开展。

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企业统计工作是整个商业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为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整体功能,为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加强企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及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中实施。其他集体和合营商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从1992年起,为使全省国合商业企业统计工作在三年或稍长些时间能够全部实现规范化要求,各地、市、县统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成联合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为中心,具体包括:加强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
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现代化。

标 准
第五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是:
一、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企业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有一名领导主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正常开展工作。
二、统计机构与人员: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岗位责任制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对统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经常的业务培训,企业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原始记录制度:企业原始记录要全面反映企业商品经营活动,原始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清晰、及时。
四、统计台帐制度:企业统计台帐(包括综合统计台帐、专业统计台帐和基础台帐)齐全,台账登记及时、准确,能满足填报统计报表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执行统计法规与统计报表制度: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报送时间和程序,向国家、部门、地区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检查数据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字迹清晰,不虚报、
瞒报、拒报、迟报,不伪造、篡改。
六、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按法定程序制发的由企业填报的各种统计报表,由企业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内部统计报表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
七、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企业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理;企业制定和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效益以及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等,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人员调动,要办理统
计资料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不散、不断、不乱。
八、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绘制少而精的统计图表,整理、汇编年度统计资料和历史资料;开展调查研究,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或文字说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统计咨询,实
行统计监督。大中型企业还要围绕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
九、统计计算手段现代化建设:为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实现商业统计计算手段的现代化,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在近年内有计划购置计算机,用计算机进行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加工整理,并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六条 为使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便于操作,使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审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省统计局统一制定《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供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

评 审 验 收
第七条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报、考核、审批程序:
一、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对照标准逐条检查,认为达到标准后,首先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主管部门向当地统计局申报。
二、由省统计局委托地市统计局组织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省级商业公司由省统计局直接组织验收。在评审验收前应成立由有关主管部门的同行组成的评审验收小组,对中报企业采取“听、看、评、议、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验收打分,合格者由地市统计局报省统汁局,省统计局
酌情进行抽查,抽查全部合格即统一颁发《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待取得经验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后,地市统计局也可委托县统计局组织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但地市统计局要按比例抽查(抽查数不得低于10%),若县验收的企业在抽查中有一个不合格,即同时验收
的这批企业全部不合格,以保证验收的质量。
第八条 对取得评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的企业实行复查制度,在授予证书后的第三年进行复查和确认,对复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合格证。对验收合格后严重违反统计法规的企业,取消资格,并收回合格征,一年以后方可重新申报。



奖 励 和 处 罚
第九条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是否达到规范化标准作为考核商业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作为商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职务晋升的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获得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企业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应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混乱,统计基础工作差,经考核仍未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而又不积极整改的企业,必须限期整顿,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已经获得企业管理国家一级、二级和省级先进的企业,应限期达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标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其上级统计部门
有权对其提出通报批评。

组 织 和 领 导
第十二条 地、市、县统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管辖范围内的商业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日常事务由地、市、县统计局负责。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方法上可以先试点后推广,由点到面逐步
铺开。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要加强评审验收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纪律观念,防止不正之风。要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宣传报道,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统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可在省局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统计局备案,并同时抄送地、市、县统计局。
第十四条 《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申请报告》,《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一、企业对统计工作 │ │ │
│ 的领导 │ 12 │ │
├────────────┼─────┬──────┼───────────────────┤
│ │ │ │企业领导关心、重视统计工作;有 │
│ │ │ │一名企业领导主管统计工作;履行 │
│ │ │ 2 │《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责任,保证 │
│ 1、领导职责 │ │ │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其合法职权 │
│ │ ├──────┼───────────────────┤
│ │ │ │吸收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有 │
│ │ 4 │ 2 │关的会议,注意发挥统计的信息、 │
│ │ │ │咨询和监督作用 │
├────────────┼─────┼──────┼───────────────────┤
│ │ │ │企业各级领导重视统计工作,为统 │
│ │ │ 2 │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创 │
│ │ │ │造必要的条件;关心统计人员的工 │
│ │ │ │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
│ │ ├──────┼───────────────────┤
│ │ │ │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年稳定率在 │
│ 2、重视统计 │ 4 │ │80%以上; │
│ │ │ │调动统计人员事先经统计负责人同意; │
│ │ │ 2 │调动统计负责人及具有中级以上专 │
│ │ │ │业职务的统计人员事先经上级统计 │
│ │ │ │机构同意 │
└────────────┴─────┴──────────────────────────┘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 │企业领导了解本企业统计资料的数 │
│ 3、运用统计 │ │据来源和计算方法,运用统计资料 │
│ │ 2 │进行经营管理,重视对统计资料的 │
│ │ │开发应用 │
├────────────┼────────────┼───────────────────┤
│ │ │企业领导带头监督统计人员宣传和 │
│ │ │执行《统计法》及有关法规,不得 │
│ 4、带头执法 │ 2 │擅自修改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 │
│ │ │不得阻挠和延误统计资料的及时上 │
│ │ │报 │
├────────────┴────────────┼───────────────────┤
│ 二、统计机构与人员 28 │ │
├────────────┬────┬───────┼───────────────────┤
│ │ │ │大中型企业设有综合统计机构;小 │
│ │ │ 5 │型企业在综合管理部门设专职或以 │
│ │ │ │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
│ │ ├───────┼───────────────────┤
│ │ │ │大中型企业的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与 │
│ │ │ 4 │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小型 │
│ 1、机构与人员 │ │ │企业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 │
│ │ 16 │ │职统计人员 │
│ │ ├───────┼───────────────────┤
│ │ │ │企业的各分设机构,各商品部、各 │
│ │ │ 4 │楼层和柜组均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 │
│ │ │ │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
│ │ ├───────┼───────────────────┤
│ │ │ │大中型企业的下设主要业务科室必 │
│ │ │ 3 │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的 │
│ │ │ │主要业务科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
└────────────┴────┴───────┴───────────────────┘

(续二)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大中型企业统计负责人由中型干部 │
│ │ │或具备(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 │
│ 2、统计负责人 │ 4 │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小型企业在 │
│ │ │综合管理部门设有具备(或相当 │
│ │ │于)助理统计师以上专业职务的统 │
│ │ │计负责人 │
├────────────┼──────┬─────┼───────────────────┤
│ │ │ 2 │各级统计岗位建立工作责任制 │
│ 3、工作责任制 │ 4 ├─────┼───────────────────┤
│ │ │ 2 │建立有效的评比考核奖惩制度并定 │
│ │ │ │期检查 │
├────────────┼──────┼─────┼───────────────────┤
│ │ │ 2 │对统计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 │
│ 4、统计人员培训 │ 4 ├─────┼───────────────────┤
│ │ │ 2 │统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
└────────────┴──────┴─────┴───────────────────┘
说明:
关于大中型商业企业划分标准问题,目前国家统计局暂无明文
规定,可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发(91)社字第1114号文
件有关规定处理。

(续三)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三、统计基础与管理 │ 45 │ │
├────────────┼─────┬──────┼───────────────────┤
│ │ │ │原始记录设置比较完整,能全面反 │
│ │ │ 3 │映企业经营活动,满足统计、会 │
│ │ │ │计、业务核算的需要 │
│ 1、原始记录 │ ├──────┼───────────────────┤
│ │ │ 3 │各种原始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 │
│ │ │ │录真实、完整、及时 │
│ │ 8 ├──────┼───────────────────┤
│ │ │ │原始记录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和计算 │
│ │ │ 2 │方法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并有填 │
│ │ │ │写人和负责人签名 │
├────────────┼─────┼──────┼───────────────────┤
│ │ │ 3 │综合台帐、专业台帐以及基础台帐 │
│ │ │ │齐全 │
│ │ ├──────┼───────────────────┤
│ 2、统计台帐 │ 8 │ 2 │台帐能满足填写统计报表和企业经 │
│ │ │ │营管理的需要 │
│ │ ├──────┼───────────────────┤
│ │ │ 3 │台帐登记及时、准确,有根在据 │
├────────────┼─────┼──────┼───────────────────┤
│ │ │ │按照国家、地区、部门规定的统计 │
│ │ │ 6 │制度上报各种法定报表,做到数据 │
│ 3、统计报表 │ │ │准确、报送及时 │
│ │ ├──────┼───────────────────┤
│ │ 12 │ │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由企业综合统 │
│ │ │ 3 │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 │
│ │ │ │理,并明确各职能部门填报报表的 │
│ │ │ │职责分工 │
└────────────┴─────┴──────┴───────────────────┘

(续四)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 1 │抵制填报非法报表 │
│ 3、统计报表 │ ├──────┼───────────────────┤
│ │ 12 │ │企业内部统计报表制度由企业综合 │
│ │ │ 2 │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审核、 │
│ │ │ │统一管理,并定期清理、整顿 │
├────────────┼─────┼──────┼───────────────────┤
│ │ │ 3 │主要统计数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 4、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 │ │并有书面检查报告 │
│ │ 5 ├──────┼───────────────────┤
│ │ │ 2 │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审核规定和更正 │
│ │ │ │办法 │
├────────────┼─────┼──────┼───────────────────┤
│ │ │ │企业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 │
│ │ │ │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理;对外提供 │
│ │ │ 3 │统计资料及制定和检查计划、考核 │
│ │ │ │经济效益等,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 │
│ │ │ │计负责人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
│ 5、统计资料管理 │ 7 ├──────┼───────────────────┤
│ │ │ 2 │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分级保管 │
│ │ │ │统计资料 │
│ │ ├──────┼───────────────────┤
│ │ │ 1 │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建立相应的保密 │
│ │ │ │制度 │
│ │ ├──────┼───────────────────┤
│ │ │ │企业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按 │
│ │ │ 1 │规定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做到 │
│ │ │ │不散、不断、不乱 │
└────────────┴─────┴──────┴───────────────────┘

(续五)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 3 │认真宣传贯彻《统计法》及有关法 │
│ 6、统计法规宣传与 │ │ │规 │
│ 检查 │ 5 ├──────┼───────────────────┤
│ │ │ │定期对《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统 │
│ │ │ 2 │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四、发挥统计整体功 │ │ │
│ 能 │ 15 │ │
├────────────┼─────┬──────┼───────────────────┤
│ │ │ │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和有关职 │
│ │ │ 3 │能部门提供统计资料,适应企业经 │
│ │ │ │营管理需要 │
│ │ ├──────┼───────────────────┤
│ 1、提供信息 │ 9 │ 3 │整理、汇编年度统计资料和历史资 │
│ │ │ │料,并编辑成册 │
│ │ ├──────┼───────────────────┤
│ │ │ 3 │使主要数字形象、生动、直观、绘 │
│ │ │ │制少而精的统计图表 │
├────────────┼─────┼──────┼───────────────────┤
│ │ │ │充分利用统计资料,深入调查研 │
│ │ │ │究,定期进行经营情况的分析和预 │
│ │ │ 3 │测;大中型企业围绕改进企业经营 │
│ 2、统计咨询与监督 │ │ │管理进行综合和专题分析 │
│ │ 6 ├──────┼───────────────────┤
│ │ │ │企业统计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 │
│ │ │ 3 │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信息、咨询和 │
│ │ │ │监督功能 │
└────────────┴─────┴──────┴───────────────────┘

(续六)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五、统计数据处理现 │ 另 加 │ │
│ 代化 │ 10 │ │
├────────────┼─────┬──────┼───────────────────┤
│ │ │ │综合统计部门配备计算机,运用计 │
│ 1、计算机配备与运 │ │ │算机进行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 │
│ 用 │ │ │加工整理,并建立统计数据库 │
├────────────┼─────┼──────┼───────────────────┤
│ │ │ │40岁在下的专职统计人员掌握电子 │
│ 2、人员培训 │ │ │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并能熟练使用 │
│ │ │ │微机 │
└────────────┴─────┴──────┴───────────────────┘
说明:
按考核评分标准评定总分数在80分以上,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导和统计机构与人员、统计基础与管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三方面评定分数均在标准分的80%以上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企业。



1992年10月27日